【案情回放】
华思福身份证识别仪资讯:2012年8月10日,原告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,与相向行驶的另一摩托车相撞,造成原告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肇事司机弃车逃逸,至今仍未查获。原告甘某将该车登记车主李某告上法院。经法院查明,2011年10月,被告李某因与何某关系好,便把自己身份证借给何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即本案肇事车辆,该车以李某名义上户,并参投机动车强制险。
【法官说法】
承办法官陈思思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49条规定:“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不足部分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”据此,李某虽然不是摩托车使用人,但其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摩托车,作为法定车主,对车辆的合法运行应具有管理责任,故依法判决其承担一定过错责任。
【判决结果】
李某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摩托车,并办理登记。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。5月底,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,判决原告甘某的损失96959.7元,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76477.7元。剩余部分,被告李某作为法定车主承担10%的过错责任,其余90%原告可向逃逸驾驶员要求赔偿。
【华思福身份证识别仪温馨提示】
个人的相关证件需妥善保管,不宜随意外借他人,避免不必要的麻烦。 |